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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承租人將所建房屋奉准讓售他人時,應於移轉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天內由
原承租人會同房屋承受人連名向本處申請承租土地過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