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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租用之土地,應自訂約之日起三個月內按核定計畫動工興建房屋,逾期未
動工,亦未向本處請准延期者,原租約即予終止。除由本處收回土地外,
並沒入前條所繳之保證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