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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外銷事業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辦理輸出簽證時,應按實際銷售價格填具輸
出許可證申請書全份並檢附依其他相關規定應附繳之書件。
前項所報輸出價格如有低報或匿報情形,由管理處或分處按管理外匯條例
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