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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外銷事業依本辦法辦理輸出入貨品,其申請輸出入文件,採與電腦連線或
電子資料傳輸,經電腦記錄有案者,視為已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管理處或分處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者,不另發給書面輸出入許可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