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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貿易業自國外輸入加工出口區之貨品,均應進儲於區內經海關核准登記之
保稅倉庫。但貨品不輸入加工出口區而輸往課稅區時,得依出、進口地有
關法令規定於區外辦理通關驗放。
貿易業向課稅區採購之貨品,得依出、進口地有關法令規定於區外辦理通
關出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