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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樣品、贈品、廣告品如為因應國外採購單位之要求,必須經由課稅區攜往
國外者,應檢附委託之外銷事業具結書先予驗放出區,並於一個月內檢附
出口地海關之出口證明文件辦理銷案,否則應補徵稅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