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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加工出口區私有建物徵購及出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被徵購之私有建築物同被收回之建築基地,由管理處或分處轉售、轉租於
其他區內事業使用。被徵購之私有建築物出售價額,經管理處審核後,由
徵購及出售價額評議會評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