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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貿易與經營績優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區內事業之產品符合下列各條件者,由管理處報請經濟部頒發高附加價值
獎:
一、新產品離岸價格 (FOB) 減去其國內外原材料成本之餘額,除以其離
岸價格 (FOB) 所得單價之百分比在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者。
二、其產製過程未違反環境保護之規定者;或雖曾違反而於限期內改善者
。
符合前項之規定者,得於每年八月底前,檢附證明文件向管理處申請評審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