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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貿易與經營績優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貿易額係指區內事業下列三種金額之總計:
一、產品或勞務直接銷往國外之銷售額。
二、產品或勞務輸往課稅區之銷售額。
三、進口額。
前項統計數額以海關通關資料及區內事業向各機關申報之資料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