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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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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貨運車輛或裝卸機具出區時,應隨車攜帶收發貨公司簽發之出區證明文件,駐哨人員並得隨機抽樣檢查後放行。
入區貨運車輛或裝卸機具除區內事業所有者外,一律於當日二十一時前出區;如有正當理由須在區內逾時作業留滯者,需向警察隊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