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15 21:53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工廠內機器設備之裝置、安全衛生設施、勞動條件、污染防治、消防設備及其他有關事項,應於開工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檢查,園管局或分局應於接受申請後五日內檢查完畢;經檢查合於規定並按照投資計畫實施者,准予開工。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依前項規定准予開工後,其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應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檢查發現應行改善事項,依照勞工、消防及環境保護有關法規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