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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使用之建築物出讓時,應先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登記,讓受雙方議訂價格後,報園管局或分局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