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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4 條
主管機關得不定期對評定之獲獎者,實施現場查核或產品抽驗等稽查管理措施,企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違反前項規定者,經通知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應廢止該企業所有品牌或產品之獲獎資格。
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除獎金外,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