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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 12 條
經核發生技新藥投資計畫核准函之生技新藥公司,於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期
間內,經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實地勘查,投資計畫已屬完成,於完成證
明尚未核發前,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戰禍或其他
不可抗力災害者,核發完成證明機關仍得依據原完成狀態,核發其完成證
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