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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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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生技醫藥公司投資計畫之試驗項目應符合藥事法、農藥管理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材管理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其設備安裝地點位於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生技醫藥公司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經核發完成證明機關否准,或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取具本部核復函,或未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或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通知本部者,應分別自否准函、核復函送達、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六個月申請期限屆滿或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六個月通知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於六個月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
生技醫藥公司取得完成證明,屬新投資創立者,於設立登記之日起七年內;其屬增資擴充者,於增資變更登記之日起七年內,如有彌補虧損以外之減資行為,該減資部分不得適用投資抵減,應由生技醫藥公司自公司減資變更登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或註銷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
生技醫藥公司有前二項規定之情事,且其營利事業股東已依本條例第七條列報抵減稅額者,其營利事業股東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稅額,並自抵減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生技醫藥公司營利事業股東未依前項規定補繳及加計利息者,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追繳其已抵減之稅額並依前項規定加計利息。
生技醫藥公司之營利事業股東取得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並依第四條規定適用投資抵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追繳該股東已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抵減之稅額,並自抵減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一、生技醫藥公司經本部依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撤銷審定函者,營利事業股東自始不得列報投資抵減。
二、生技醫藥公司經本部依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廢止審定函,其股東於審定函失效後取得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者,自始不得列報投資抵減。但生技醫藥公司於審定函失效前,取得生技醫藥投資計畫核准函且其營利事業股東繼續持有該公司股票達三年者,該營利事業股東得適用本辦法規定投資抵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