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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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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公司,應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
產業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投資計畫,並於完成後檢具下列文件
,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
一、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影本。
二、購置與自行開發之全新機器、設備及技術清單五份;其含新建營運主
體建築或必要之土木工程者,檢附主體建築及土木工程設施清單五份
、使用執照及其圖說影本;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三、購置與自行開發之全新機器、設備配置圖及技術關聯圖與裝置該機器
、設備及技術之新建主體建築平面圖(含說明)或土木工程圖(含說
明);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四、公司設立核准函影本、公司登記表影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其屬
增資擴展者,為增資前、後公司登記表影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五、購置與自行開發之全新機器、設備及技術之統一發票影本、海關進口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自行開發機器、設備及技
術者,應檢具開發計畫及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六、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全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者,免附。
七、議決該投資計畫第一次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或股東同意書
影本;屬新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或股東同意書影本。
八、適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應另檢附經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
證申報會計師複核並載有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各年度營業
收入淨額及新增營業收入淨額計算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
公司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於完成證明申請書中自行填入完成日期、機
器、設備、技術之購置金額、新建營運用主體建築或必要之土木工程金額
,及適用第三條第一項相關款次之規定,經核定後,不得變更。
經濟部於核發第一項之完成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
稅捐稽徵機關。
公司各次增資擴展投資計畫,其勞務別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屬同一產
業類別中類,且完成日期與前一投資計畫完成日期相距不滿一年者,其後
續完成之各投資計畫適用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要件,應與首先完成之
投資計畫所選擇之適用要件一致;其所擇定適用本條例第八條或第九條規
定之獎勵方式,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