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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公司間電子化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公告受理輔導計畫申請之期間。
輔導計畫之審查自申請人文件完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
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