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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重要科技事業之適用範圍,其屬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者,應符合左列各要
件:
一、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技術服務屬通訊、資訊、消費性電子、
半導體、精密器械與自動化、航太、高級材料、特用化學與製藥、醫
療保健及污染防治等工業。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製造業為新台幣二億元以
上;技術服務業為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三、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購置金額,製造業為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技術服
務業為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
四、投資計畫核准後三年內完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