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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重要產業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符合前二條規定之重要產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檢附經濟部工業局或能源委員會或交通部核發之證明文件,依促進產業
升級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度內保留盈餘不予分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