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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重要產業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重要產業之適用範圍,其屬交通事業者,為提供之服務屬民用航空運輸業
、航空器修護業、國際船舶運輸業、港埠業、大眾捷運業、鐵路運輸業、
公路經營業、汽車運輸業、電信業、觀光旅館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