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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司投資於第二條所稱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
達新台幣二百萬元或達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二以上者,得按百分之二十抵
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
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