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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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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配合外交政策赴有邦交國家投資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事業依前條規定申請核發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時,應檢具下
列文件:
一、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或備查函件影本。
二、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展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三、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函或核准增資函影本。
四、投資計畫書五份。
前項投資計畫書格式,由外交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