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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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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製造業製造行銷中心事業及發電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司依前條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於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內者:
(一) 經濟部核發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影本。
(二) 屬製造業及製造行銷中心事業者,機器、設備清單六份,如有新建
廠房,應檢附該新建廠房之合約書影本、發票影本及使用執照影本
各六份;屬發電業者,應檢附機器、設備清單、土木工程清單、興
建土木工程之建廠合約影本及該合約之單價分析表影本各五份。
(三) 機器、設備配置圖。其屬發電業者,並檢附發電廠區配置圖。
(四) 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充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五) 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後之營利事業及工廠登記證影本。其屬發電
業者,並檢附設立之電業執照影本或資本額及供電容量變更登記前
後之電業執照影本。
(六) 購置機器、設備之統一發票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會
計師查核證明文件。
(七) 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 議決該投資計畫第一次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其屬
新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
二、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於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以外者:
(一) 經濟部核發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影本。
(二) 屬製造業及製造行銷中心事業者,機器、設備清單六份,如有新建
廠房,應檢附該新建廠房之合約書影本、發票影本及使用執照影本
各六份;屬發電業者,應檢附機器、設備清單、土木工程清單、興
建土木工程之建廠合約影本及該合約之單價分析表影本各五份。
(三) 機器、設備配置圖。其屬發電業者,並檢附發電廠區配置圖。
(四) 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充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五) 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工廠登記證影本。其屬發電業者,為
設立之電業執照影本或資本額及供電容量變更登記前後之電業執照
影本。
(六) 機器、設備辦妥工廠變更登記核准函影本。其屬發電業者,免附。
(七) 購置機器、設備之統一發票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會
計師查核證明文件。
(八) 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
(九) 議決該投資計畫第一次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其屬
新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
三、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於跨前二款之區域內者,應檢附該二款各
目所列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