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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核發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之公司,未能於經濟部工業局核
定之期限完成投資計畫或投資計畫產品變更者,應於核定完成日期前向經
濟部工業局申請展延或變更。但全程計畫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四年。
經濟部工業局於核定計畫展延或產品變更時,應副知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
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