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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司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內者:
(一) 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影本。
(二) 機器、設備清單六份。
(三) 機器、設備配置圖。
(四) 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充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五) 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之營利事業及工廠登記證影本。
(六) 購置機器、設備之統一發票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會
計師查核證明文件。
(七) 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 議決廳投資計畫第一次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
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
二、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以外者
:
(一) 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影本。
(二) 機器、設備清單六份。
(三) 機器、設備配置圖。
(四) 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充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五) 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工廠登記證影本。其屬技術服務業者
為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六) 機器、設備辦妥工廠變更登記核准函影本 (技術服務業免附) 。
(七) 購置機器、設備之統一發票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會
計師查核證明文件。
(八) 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文件。
(九) 議決該投資計畫第一次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
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
三、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跨前二款區域者,應檢附該二款各目所
列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