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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創立,指於本條例施行後,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
記;所稱擴充,指於本條例施行後,依法完成增資變更登記;所稱原始認
股,指發起設立時,發起人以現金所認股份或增資擴展時股東以現金認購
增資擴展之股份;所稱應募,指募集設立或增資擴展時之應募股份及其承
銷期間購買之股票。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稱認股或應募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三年以上,指股
東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繼續持有三年以上者。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當年度,指繼續持有認股或應募記名股票之第四
年度。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