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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9 條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土地之原所有權人』,係指依本條
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徵收確定之土地原所有權人。
所稱『房屋之原所有權人』,係指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一併徵收之房
屋所有權人。
所稱『耕地承租人』,係指依三七五減租條例訂有三七五耕地租約或依公
有耕地放租辦法承租公有耕地之耕地承租人。
第二項所稱,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永久性建築物,供住宅或營業用
者而言。
第二項所稱房屋之原所有權人,由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於徵收土地
辦理土地改良物調查時,依據建物登記簿或該管稽徵機關房屋稅課稅資料
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查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