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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政府或政府委託開發之工業區,因配合實際需要,由開發單位興建之區外
道路、排水、堤防、橋樑、涵管、護坡等公共設施及工業住宅社區內之道
路、上下水道、路燈、公園、綠帶等設施暨社區活動中心、學校等用地,
均於完工後,產權登記為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所有,並由開發單
位交予接管維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