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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6 條
工業區主管機關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業區有立即開發之必要者,得商
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編定為工業用地,並應於編定公告之次日起二年內實
施開發,逾期未開發者,其編定失其效力。
工業區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選擇都市計畫範圍內適當土地,商請
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法變更為工業區,並依前項規定編定為工業用地
。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業區經編定為工業用地者,其土地之取得、使用、管
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