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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合併之營利事業,以其直接使用之用地一
併移轉於合併後之生產事業者,應檢附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通知影本、合
併後公司登記執照影本及合併契約,向該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
憑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記存證明文件,再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