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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主管機關對受獎勵之事業為停止或撤銷獎勵、停止出口簽證或進口結匯、
撤銷登記或許可者,在處分決定前,應進行調查,必要時得通知該事業限
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申辯,逾期未提申辯者,得逕行
決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