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8 22:4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減免五年」,係指自出租當日所屬之徵收
期間起連續五年而言。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標準廠房在未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係指標
準廠房興建完成在未出租、出售前之未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至第四十八條之二所定房屋稅之減免,依房屋稅條例規
定之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