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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4 條
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用詞,定義如左:
一、租購之日依左列各目計算之。
(一) 租賃或買賣契約成立、開發機構核發土地使用證明書或核准設廠之
次日。
(二) 核發土地產權移轉證明書之第三十一日。
(三) 因買賣發生紛爭而有足資證明文件者,以紛爭解決之次日為準。
二、開始使用,係指興辦工業人依計畫完成預定進度,經勘驗屬實者。
三、正當理由,係指不可歸責於興辦工業人之事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