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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4 條
興辦工業人依本條例租購或自行使用興辦工業之用地面積,以其必需者為
限。
前項土地供建築使用之面積,最高為總面積百分之七十,最低為總面積百
分之三十,其有妨礙公共安全之工業,應專案申請核定。
前項建築不包括通路在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