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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新投資創立之生產事業」,係指本條例施行後依公司
法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在本條例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其
開始營業或提供勞務之日在本條例施行後之生產事業為限,不包括因合併
轉讓而設立之生產事業。
所稱「增資擴展」,係指增加資本擴展設備並依公司法規定辦妥增資手續
者,其擴展供生產或提供勞務設備之價值超過其增加資本額者,並應以投
資計畫先送請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核准。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