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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民營事業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所需技術人員為國內所缺乏者,得申請
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技術人員:
一、舉辦新興事業需要設計及技術者。
二、購買新式機器及設備需要安裝或指導使用者。
三、改良技術增加生產提高品質者。
四、提供售後技術服務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