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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民營事業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業務人員,期限以二年為限,續聘期限亦同
。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聘僱期限屆滿時,如須續聘,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檢附業績證
明、聘僱合約,及該應聘業務人員之納稅證明,向原核准主管機關申請辦
理,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僅須檢附聘僱合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