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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前條規定文件應分別送請左列各主管機關審核:
前項規定以外之國內民營事業,向經濟部或其委託之機關申請辦理;經認
許之外國公司組織事業,向經濟部申請辦理;其已設立分公司者,向其分
公司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事業之性質須經許可者,應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不適用前二
項之規定。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