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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以專利權作價投資之股份,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不得轉讓,以專門技術所
價投資之股份,在投資計劃完成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轉讓,均應於申請投資
時出具承諾書。
前項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所得之股份,以記名股為限,並由
公司於其持有股票上,記載有關不得轉讓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