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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價充為出資之股本,除係作為無限責任股東者外,
受左列之限制:
一、專利權不得超過各該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
二、專門技術不得超過各該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五。
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投資人,並應同時另以等值以上之現金或實物作出資
股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