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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術合作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技術合作,應由雙方當事人,會同向經濟部申請,並附具左列各件:
一、技術人為華僑者,應具僑務委員會之華僑證明文件;技術人為外國人
者,應具其本國官署之國籍證明文件;其委託他人代理者,應附本人
之授權書。
二、技術合作契約書。
三、技術合作人之營運狀況及合作計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