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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術合作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之技術合作,指外國人供給專門技術或專利權,與中華民國政
府、國民或法人,約定不作為股本而取得一定報酬金之合作。
華僑供給專門技術或專利權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國內人民以專門技術或專利權,在本國與外國人或華僑合作共同經營生產
事業者,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於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不適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