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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術合作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技術人就核定限額範圍內所得之報酬金,得依結匯時匯率,向外匯主管機
關申請結匯。技術人應得之報酬金,如不結匯而願投資於本國事業者,分
別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或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