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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投資如下:
一、持有中華民國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獨資或合夥事業。
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