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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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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人應於創新實驗開始執行測試前,於媒體或電子網站公告下列資訊:
一、創新實驗之宗旨及目的。
二、創新實驗之範圍、路線、期間、時段及規模。
三、申請人及主要管理創新實驗者。
四、無人載具主要規格、照片及數量。
五、實驗利害關係人應注意及配合事項。
申請人應於創新實驗開始執行測試前,於無人載具或實驗場域以下列方式進行告示:
一、無人載具為車輛者,其車身所告示之資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標示內容:應具備「自動駕駛實驗車」之文字,於不影響行車安全下,每字原則至少十六公分見方,且應以正楷字體標示。車身側並應標示申請人之緊急聯絡電話。
(二)標示位置:車身四周,必要時得另於車頂裝設相關標示。
(三)標示方式:標示內容得以平面漆繪或以穩固方式黏貼,並採用與車身顏色明顯對比之反光識別材料。
二、於實驗場域周圍明顯可見之處設置安全警示標語。
三、其他足供實驗利害關係人識別無人載具執行測試之適當方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