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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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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司經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後,於其個人股東持有股份屆滿二年之次年一月底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個人股東投資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證明書,並將該等文件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核定函影本。
二、個人股東投資及持股證明文件,內容應包含投資金額、持股期間及持股異動情形。
三、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公司依前項規定應檢送之資料如有缺漏,稅捐稽徵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
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日或公司檢齊文件日起二個月內,將第一項申請結果函復該公司,其經核准者,應併同核發個人股東投資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證明書,由公司轉發個人股東。
第一項個人股東投資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證明書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