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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評價人員及機構依本辦法完成登錄並取得登錄證明者,始得執行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智慧財產相關評價業務。但已依法具有無形資產評價資格者,不在此限。
審查評價人員或機構之登錄資格所需之費用,由評價人員或機構負擔。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