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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1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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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強制既有工廠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工廠受強制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處分,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償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一、工廠所隸屬事業主體之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三、適用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其最近三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適用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其最近三年申報營業稅之證明文件。
四、適用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者,會計師之簽證文件。
五、工廠之財產目錄。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申請人提送之文件,有缺漏或內容不符規定者,應通知其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予駁回;必要時,得經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不超過一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