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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既有工廠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受強制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處分之工廠,未依處分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或將產能移轉予其他工廠續為生產者,不得申請補償。
中央主管機關就前項情形,得不定期對於受強制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處分之工廠進行查核;如有前項之情事,已領取補償金者,應予以繳回,並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規定處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