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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書或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予駁回。
申請人得於前項補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展延,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三十日。
中央主管機關於申請人備齊相關書件後,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繳交審查費;申請人未於期限內繳交者,應予退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